關于拍賣財產上的擔保物權有什么規定?
擔保物權,是指債權人所享有的為確保債權實現,在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物或者權利之上設定的,就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優先受償的他物權。
關于拍賣財產上的擔保物權有什么規定?
拍賣財產上原有的擔保物權及其他優先受償權,因拍賣而消滅,拍賣所得價款,應當優先清償擔保物權人及其他優先受償權人的債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拍賣財產上原有的租賃權及其他用益物權,不因拍賣而消滅,但該權利繼續存在于拍賣財產上,對在先的擔保物權或者其他優先受償權的實現有影響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將其除去后進行拍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物權消滅:
(一)主債權消滅。擔保物權是從屬于主債權的權利,主債權消滅的,擔保物權也隨之消滅。
(二)擔保物權實現。擔保物權是為擔保債權而設定的,擔保物權實現就意味著擔保物權人權利的實現,擔保物權自然就歸于消滅。
(三)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放棄"是指債權人的明示放棄,明示放棄主要包括兩種情形:一是債權人用書面的形式明確表示放棄擔保物權;二是債權人以行為放棄。
(四)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三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物權消滅:
(一)主債權消滅;
(二)擔保物權實現;
(三)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
(四)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